一張圖秒懂 2018報稅調整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精明的媽媽們可要算仔細囉~

媽媽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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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17 16:12
  • 更新:2018-04-24 09:48

一張圖秒懂 2018報稅調整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精明的媽媽們可要算仔細囉~

(圖/shutterstock)

馬上又到要報稅的季節,

雖然荷包不免大失血,

但今年報稅還是有一點小確幸,

除了免稅額從85,000增加到88,000外,

課稅級距金額也調高,

和去年有些微的不同,

媽媽們可要算仔細囉!

 

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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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項扣除額如下:

 

一、免稅額:

每人全年88,000元;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

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

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

每人每年132,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

單身者扣除90,000元;

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000元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000元。

 

課稅級距調整: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

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

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

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

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530,000元,至10,310,000元者,

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六﹚超過10,310,000元者,

課徵3,294,400元,加超過10,310,000元部分之45%。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

106年度的每人基本生活費為16.6萬元,

今年首度多了這個項目,

納稅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年度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其每一申報戶可以減除的免稅額、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

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

如果低於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

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

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者,

兩者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家六口

(夫妻、扶養2名子女、

父母均未滿70歲)

雙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

106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總額為99.6萬元

(16.6萬元x6人=99.6萬元),

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

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

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6.4萬元

(免稅額8.8萬元x6+

標準扣除額18萬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x2),

得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3.2萬元

(99.6萬元-96.4萬元)

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其餘調整項目

 

 

 

本文授權自 媽媽經,原文 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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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en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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