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馬上又到要報稅的季節,
雖然荷包不免大失血,
但今年報稅還是有一點小確幸,
除了免稅額從85,000增加到88,000外,
課稅級距金額也調高,
和去年有些微的不同,
媽媽們可要算仔細囉!
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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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項扣除額如下:
一、免稅額:
每人全年88,000元;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
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
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
每人每年132,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
單身者扣除90,000元;
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000元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000元。
課稅級距調整: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
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
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
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
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530,000元,至10,310,000元者,
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六﹚超過10,310,000元者,
課徵3,294,400元,加超過10,310,000元部分之45%。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
106年度的每人基本生活費為16.6萬元,
今年首度多了這個項目,
納稅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年度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其每一申報戶可以減除的免稅額、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
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
如果低於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
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
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者,
兩者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家六口
(夫妻、扶養2名子女、
父母均未滿70歲)
雙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
106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總額為99.6萬元
(16.6萬元x6人=99.6萬元),
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
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
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6.4萬元
(免稅額8.8萬元x6+
標準扣除額18萬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x2),
得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3.2萬元
(99.6萬元-96.4萬元)
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其餘調整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