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責任制也領得到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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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1 10:33
  • 更新:2018-07-26 14:33

工作責任制也領得到加班費

(圖/shutterstock)

 

日前新北市有雇主

因為經常在假日使用 Line 交辦員工處理工作,

遭新北市仲裁委員會認定有加班事實,

判定雇主應給付加班費,

這則新聞引起熱議。

這個案例是發生在 2015 年,

結果裁決以 1 則訊息至少加班 1 分鐘推定,

並以每分鐘加發 1/3 倍時薪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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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上路

 1 則 Line 訊息

應給 4 小時的加班費

但自從去年 12 月一例一休上路後,

勞工休息日加班費規定修改為:

未滿 4 小時仍須以 4 小時計薪,

加班 4∼8 小時以 8 小時計,

8∼12 小時則以 12 小時計薪

換句話說,假使雇主在休息日

發了 1 則 Line 訊息交辦勞工任務,

而該任務花了 30 分鐘完成,

雇主也要給付 4 小時的加班費

(前 2 小時按時薪加給 1 又 1/3 倍,

第 3 小時起按時薪加給 1 又 2/3 倍)。

 

關鍵不在於 Line

而是有沒有交付任務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指出,

關鍵不在於雇主使用 Line,

而是雇主有沒有交付任務,

是不是交代勞工要立刻處理,

「這跟使用哪種工具無關,

雇主如果在工作時間以外,

以通訊軟體、電話等方式要求勞工工作,

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基法》的工資、

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的規範。」

 

 

責任制僅適用 3 類工作者

勞資簽約、經核備才算數

責任制也須給付超時加班費

不少勞工會挖苦自己的工作是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加班、超時都不曾領過加班費,

事實上,就算是責任制,

一旦勞工實際工作超過約定工時,

雇主照樣必須給付加班費,

而責任制也不是讓雇主將責任無限上綱的制度。

 

《勞基法》3 類責任制工作者

所謂的法定責任制,

依法須是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

在現行《勞基法》條款裡僅規定 3 大類,

記載於第 84-1 條,

這也是法界熟知的責任制條款。

3 大類工作者包括:

①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例如公司主管;

② 從事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

例如保全人員屬前者,老闆的司機則為後者;

③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

例如擁有專門知識的技術性人員,

對工作任務負一定程度的成敗責任。

 

 

3 大類、67 種職務

適用責任制

黃維琛表示,

《勞基法》第 84-1 條的定義機制有 3 道關卡,

第 1 關是被中央主管機構

審酌指定的工作者才適用,

目前分 3 大類、67 種職務;

第 2 關則是勞資雙方須訂定書面契約,

約定工時、例休假等相關規定;

第 3 關則是書面契約須經過縣市政府核備,

審核其內容不能傷害勞工的健康福祉,

並參考《勞基法》一般基準

給予限度範圍內的彈性。

 

雇主單方面主張不算數

「如果這 3 道關卡沒有全數通過,

只有雇主單方面主張工作責任制,則不算數,

必須回歸《勞基法》的一般規定,

包括工時、休假規定、

加班時數上限等,都要遵守。」黃維琛強調。

目前一般勞工正常工時每天不得超過 8 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平均每月正常工時約 174 小時,

另外,每月加班工時上限為 46 小時。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

加班須事先約定或申請

勞資雙方在計算工資和權益時,

工時是很重要的參考基準,

但是隨著產業變遷,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的類型日益增加,

像是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

(如電子商務、軟體工作者)、

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

其提供勞務的型態往往不在固定或指定場所裡,

為此勞動部也訂定了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內容規定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的注意事項

 

 

下班後遇突發的事件

可用各種形式紀錄工時

經常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

或者無須返回事業場所簽到退,

導致雇主不容易認定工作時間、記錄出勤,

因此有關正常工時的起迄、加班認定方式,

勞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

並訂入工作規則。

假使下班後遇到突發的事件,

雇主要求加班處理,

勞工可以用各種形式紀錄工時,

例如行車紀錄或勞工自行製作的紀錄,

同時輔以通訊軟體、電話、對話

或其他方式告知雇主後,

雇主應記載加班工時,

如果是由勞工視情況延長工時,

必須雙方事先約定好,

免經雇主事前同意。

 

再也不做 24 小時的奴隸

勞工朋友們,記好自己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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