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投資人買賣股票,
首先要面對的是千分之 3 的證交稅,
領取股息之後
還得要課徵 1.91% 的健保補充費,
而且股息還要併入個人所得來課稅,
稅負不可謂之不重。
對於國家的稅負,
我認為首先要誠實面對,
不然將來補稅及罰款會很麻煩,
所以絕對不要逃稅。
當然國家也給予人民合法節稅的空間,
要善加利用。
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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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所得:健保補充保費
要如何計算?
在此利用中央健康保險署的資料說明一下,
股利所得的健保補充保費要如何計算。
根據規定,
如果股利所得單筆未超過 20,000 元,
就不用繳補充保費;
如果超過 20,000 元,
直接乘上 1.91%,
就是要繳的補充保費金額。
此外,如果股利金額超過 1,000 萬元,
則最高只要繳 19.1 萬元的補充保費
(1,000萬元×19.1%)。
配股以「每股面額 10 元」
來計算
要特別注意的是,
股利所得包括配股及配息,
配息為現金股利,可以直接計算,
但配股為股數,並不是一個金額,
所以配股以「每股面額 10 元」來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配發 600 股,
金額就是 6,000 元(10元×600股)。
配股配息同一發放日
兩者須合併計算
如果配股及配息為同一發放基準日,
兩者須合併計算,
若為不同發放基準日,則要分開計算;
若無現金股利,
或股東配到的配息現金
不夠扣取補充保費時,
發放股票股利的公司會在次年 1 月 31 日前
將相關資料彙報健保署,
由健保署於次年開單
向股東收取補充保費。
健保補充保費
4 種狀況不同算法
從以下 4 種狀況,
可以更清楚了解
股利所得的健保補充保費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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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 1
現金股利未超過 20,000 元
小張買了 A 公司股票並參與除權息,
配得 19,000 元的股息,
由於沒有超過 20,000 元,
所以小張不用繳補充保費。
狀況 2
現金股利超過 20,000 元
小陳買了 3 張 B 公司的股票並參與除權息,
B 公司配發 5 元現金及 2 元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 1 元代表 100 股,
此即每張股票配發 200 股),
則股利所得為(3 張×5 元×1,000 股)
+(3 張×200 股× 面額 10 元)
=21,000 元,
由於超過了 20,000 元
所以小陳要繳股利所得的補充保費
為 401 元(21,000 元×1.91%),
B 公司會將代扣的 401 元交給健保署,
最後實際發給小陳 20,599 元股利所得。
狀況 3
配股、配息基準日不同天
A 公司股利分配的配息基準日
為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
配股基準日則為同年 8 月 1 日;
林先生及陳小姐
分別於民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及民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買進該公司股票,
A 公司於同年 7 月 15 日
發放 30,000 元現金股利總額給林先生,
8 月 20 日則發放 22,500 元
配股股利總額給林先生,
另發放 25,000 元配股股利總額給陳小姐。
由於 A 公司配息基準日與配股基準日不同天,
所以 A 公司於 7 月 15 日
給付林先生 30,000 元現金股利總額時,
即須向林先生扣取 573 元
(30,000 元×1.91%)的補充保費。
到了 8 月 20 日發放股票股利時,
林先生應繳納 430 元
(22,500 元×1.91%)補充保費,
而陳小姐所應該繳納的補充保費為 478 元
(25,000元×1.91%)
不夠扣除的部分
健保署次年開單收取
因此 A 公司應於 7 月 15 日
向林先生收取 573 元補充保費,
另因 8 月 20 日所配發的股票股利
補充保費無現金可扣取,
所以要通知林先生及陳小姐,
扣取不足數的 430 元及 478 元
將由健保署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
並於民國 106 年 1 月底前,
將林先生及陳小姐資料彙報健保署。
狀況 4
股利不足以扣取補充保費
C 公司配股配息基準日為 105 年 6 月 11 日,
發放日為同年 7 月 3 日。
李先生獲配股利總額 8 萬元,
其中現金股利淨額 1,450 元。
C 公司配股、配息為同一基準日,
要兩者合併計算,
李先生的補充保費為 1,528 元(8萬元×1.91%),
C 公司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
從中扣取補充保費。
但李先生的現金股利只有 1,450 元,
不足其要繳的 1,528 元補充保費,
差了 78 元。
所以 C 公司應於 105 年 8 月 31 日前
將已向李先生扣取的 1,450 元
補充保費交給健保署外,
亦應通知李先生不足數 78 元
將由健保署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
並且於民國 106 年 1 月底前
將李先生資料提報健保署。
領完股息股利,開心之餘
還有很多要注意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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