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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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交易
是否要課稅、如何課稅?
儘管近來黃金價格起起伏伏,
但從銀行黃金存摺開戶數來看,
黃金可以保值、避險的特性,
還是吸引不少人投資。
不過很多人對於黃金交易
是否要課稅、如何課稅,仍是一知半解。
事實上,目前投資黃金主要有 4 個管道,
但不論是採用哪種管道的黃金交易,
都涉及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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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告訴大家
黃金投資 4 管道,徹底搞懂報稅方式!
管道➊ 黃金現貨
假設投資人小李把金飾、金條、金塊賣給銀樓,
銀樓會開立「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給小李,
並將此類申報表彙整給國稅局,
等隔年申報所得稅,國稅局就可交叉比對,
稽核民眾是否確實報稅。
所以,如果去年有出售黃金現貨的民眾,
記得要將此類交易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內。
至於課稅的方式,
則是以「一時貿易所得」計算,
每人每年有 7 萬元的免稅額,
超過 7 萬元的部分,
會以賣價的 6% 計算個人營利所得,
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例如小李去年到銀樓賣了一批金飾,
得款 10 萬元,
今年 5 月應申報的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就是:
(10 萬元- 7 萬元)×6% = 1,800 元。
但如果是把金條回售給台銀
(包括幻彩條塊、台銀金鑽條塊
或 1 英兩(含)以下的袋鼠(鴻運)、
楓葉、鷹揚、富格林、皇家、愛樂等金幣),
台銀不會另外給扣繳憑單,
投資人須依實際價差申報,
如有賺錢就要申報「個人財產交易所得」。
管道➋ 黃金存摺、撲滿
黃金存摺跟黃金撲滿都可以回售給銀行,
投資收益屬於「個人財產交易所得」;
至於黃金出售的損益計算,
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減去當時購入的成本。
如果小李以 10 萬元投資黃金存摺或黃金撲滿,
後來以 20 萬元賣出,
賺到的 10 萬元就必須併入當年所得課稅。
相反的,如果是以 5 萬元賣出,虧損的 5 萬元,
可與不動產交易所得等「財產交易所得」相扣除。
但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
或扣除後還有餘額,未來 3 年內還可以拿來申報抵扣。
黃金出售的成本認定,
有下列 4 種方法可以採用:
個別辨認法
若買進 2 次、賣出 1 次,
可自由挑選其中買進及賣出的價格,
相減計算獲利來申報所得。
投資人可以選擇對自己較有利的例如:
小李去年 3 月 5 日、5 月 10 日
分別以每公克 1,200 元、1,180 元買進 10 公克黃金,
然後在 10 月 25 日, 以每公克 1,220 元賣出 10 公克黃金,
可以選擇較高的 1,200 元,
做為買進成本來降低獲利金額,減輕稅負。
先進先出法
如果買進 2 筆,賣出 1 筆,
可以將最早買進的第 1 筆做為成本。
依上例來看,
小李若採用先進先出法,
就是以 1,200 元為買進成本。
加權平均法
在同年度中,賣出平均成本減去買進平均成本,
再乘以賣出公克數,如有獲利就要報稅。
承上例,小李賣出黃金的價格為 1,220 元,
買進的平均成本為:
(1,200元+1,180元)÷ 2=1,190 元,
獲利為:(1,220元-1,190元)× 10 公克= 300 元,
則小李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300 元。
移動平均法
如果有多筆交易,必須考慮時間因素,
也就是說,從買進成本中,找出最接近賣價者,
優先認列為成本來計算獲利。
小李若採用移動平均法,
可以選擇最接近賣價的 1,200 元做為成本。
管道➌ 黃金基金
國內黃金基金多為境外基金,
投資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透過海外基金交易產生的所得屬於「海外所得」,
若超過新台幣 100 萬元,
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管道➍ 黃金期貨
因期貨交易所得停徵,僅課徵期貨交易稅,
但投資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透過國際黃金期貨交易賺取的所得,
屬於「海外所得」,如超過新台幣 100 萬元,
仍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以上 4 種投資黃金的管道,
如有獲利,皆須主動申報,
若經檢舉或查獲,
除了補稅外,還將會處以罰鍰。
這 4 種黃金投資管道的報稅方式
都搞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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