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房東退散!無殼蝸牛小確幸,明年起「租屋新制」正式上路,別再傻傻吃虧啦!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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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5 08:50
  • 更新:2018-07-24 07:03

惡房東退散!無殼蝸牛小確幸,明年起「租屋新制」正式上路,別再傻傻吃虧啦!

(圖/shutterstock)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圖/文:林旻柔

 

新定型租屋契約明年上路!

保障房東房客雙方的權益

國內有百萬的租屋族,

在高房價的台灣,

租屋市場可謂相當龐大;

長期以來,

因為沒有明確的管理專法

以致租屋糾紛層出不窮。

有鑑於此,

內政部日前已公告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並已正式開放民眾取得使用及參考,

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也將在明年 1 月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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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客權益,

不平等租屋條款說:掰掰!

過去坊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書」,

房客權益幾乎未受保障,

常見許多不平等條款。

房客屬於較為弱勢的一方,

因此曾有房客提前搬遷,

房東開口要求數倍月租金作為補償,

但此次官方版定型化契約明定,

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 1 個月租金。

此外,雙方在簽約時,

也必須明定

水電費、管理費,

房東不得任意漲價,

且押金最高不得超過 2 個月房租,

違反相關規定者

最高可罰 30 萬元。

 

 

 

房客若遇到不合理的租屋情事,

不僅投訴有門,也將有明確的法律保障。

無殼租屋族注入一股強心針!

值得一提的是,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分是根據消保法制定,

新增許多具有法規效力的強制規定,

例如:

不得拋棄契約審閱期、

不得約定禁止入戶籍、

不得約定稅賦轉嫁、

不得排除民法瑕疵擔保責任等,

租屋雙方若在契約中列入了

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文,

則該條文無效。

 



「 1950 」專線保障租屋雙方權益

租屋雙方若遇上租屋糾紛,

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撥打「1950」特碼專線

通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

由消保官介入調查或處理,

各民間消保團體亦可。

租屋新制不但是讓租屋雙方朝

簽一份良性契約之路邁進,

也是首次將租屋行為納入消保法規範,

使得消費者保護單位

也可做為保障雙方權益的另一道防線;

若發生糾紛時,

消保法即成為另一個權利救濟的管道。

 

 

值得注意的是,

定型化契約主要規範「企業經營者」,

但「以租屋為業」的認定標準則尚待討論。

依照行政院消保處公告內容,

出租人部分,不論公司、團體或個人,

也不論出租戶數,只要

「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

並以出租為業」者,

均可認定為企業經營者,

都受此規範。

因為「以出租為業、反覆實施出租行為」

仍有解釋的空間,

房東如非以租屋為常業,

房客是否完全受消保法之保障亦有疑問,

未來亦恐有未竟全功之憾。

 

 

租屋新制的公布

國內租屋環境走向良性的一小步

甫公告的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對租屋雙方的保障仍太過薄弱;

住宅租賃畢竟不同於一般物品租賃,

因此民法與消保法恐不足以保護租屋雙方,

且對於租屋雙方的權利保障,

仍有許多模糊的三不管地帶。

因此,一個理想的租屋環境,

必須由具特別法性質的租賃專法所保障,

具體詳細地規範租屋行為,

並規定專責單位維護雙方權益;

 

政府積極制定一套住宅租賃專法,

以保障租屋雙方權益,

並積極輔導租屋市場的健全發展,

以維護人民的居住福祉。

 

本文由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授權轉載,原文 

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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