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子女的名字買保單要小心!一名父親怕自己身體不好會被保險公司拒保或加費,因此借用女兒的名義購買保單,要保人、被保險人都是女兒,並繳了 4年保費共236萬元,在離婚後卻發現保單的要保人被變更為前妻,讓他氣告前妻不當得利,但法官最後則判這名父親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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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女兒名義買保險 卻發現要保人被改成前妻
李男與周女結婚後育有 1兒 1女,李男在 102年間,因為自己健康狀況不佳,怕會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意願或保費,加上考量稅務因素,因此借用女兒的名義,於 102年 9月 4日向國泰人壽投保終身壽險,要保人、被保險人都是女兒的名字,並已繳納 4年保險費共 236萬元。
夫妻兩於 108年8月判決離婚,女兒的撫養由周女負責,但李男卻發現周女在 108年 2月時,就未經他同意把保單的要保人改為自己(周女)。李男主張,周女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保險費的利益,致他受有財產損害,因此要求周女返還這 4年來的保費 236萬元。
抗辯過程
周女則抗辯,李男並非「借用」女兒的名義投保,而是基於保障女兒未來生活及教育費規劃的考量為小孩投保,並代繳保險費、其性質為贈與;李男不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也只是為女兒代繳保費而贈與此部分費用。除此之外,周女也強調是經過女兒同意,才將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更改為自己,與李男無關,因此李男要求並不合理。
法院認為,雖然保費是由李男匯款繳費,但實際受有利益者為兩人的女兒,周女並未因此獲得利益;且因周女變更要保人而會有損害的人,應該也是女兒、不是李男,李男請求返還保費的要求自屬無據。
法院結果
針對李男主張「借名」投保的部分,法院認為,該張保單的保障範圍包括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完全殘廢所給付的保險金,或於保險年齡到達 105歲時的祝壽保險金;依據要保書上勾選的受益人指定為被保險人,僅身故保險金指定為法定繼承人。
法官認為,李男有可能自保險獲益的條件,只有可能是女兒尚未生育子女前身故才能領取身故保險金,但此舉顯然與父母愛護子女的天性相違,因此可以認定李男是愛女心切,安排投保並代繳保險費,難認李男是基於退休財務規劃的目的而投保,據此駁回李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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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李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