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 此圖僅供參考非當事人,圖 / shutterstock ) 撰文:余佳璋
銀行理財專員熱心服務客戶,
但若簡化理財手續及說明,
可能已違反規定。
投資者也應善盡審閱對帳單的義務,
確認投資意思與實際交易情況有無出入,
避免資金及權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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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老翁信任理專 投資帳目卻不符
75 歲的 K 先生,
想用退休金及存款投資理財,賺點生活費。
他會不定期飛往加拿大探望兒子,
一待可能好幾個月,
因而無法妥善留意理財之事。
1 年半前,
K 先生往來銀行的理財專員 C 小姐得知此事後,
便經常噓寒問暖推銷產品,
終獲 K 先生申請理財服務。
K 先生告知不會上網,沒使用網路銀行,
也沒有電子郵件帳號,
C 理專便以自己的電腦
設立可收發的電子郵件帳號,
填載在申請單上,但未將密碼告訴 K 先生。
C 專員又希望先交付數張
只在簽名欄位簽字的投資理財單,
可透過電話下單,方便又節省時間。
今年 K 先生決定調整投資,
向銀行調閱帳戶對帳單,
比對 C 理專給的簡易投資對帳單後,
驚覺好幾筆投資標的,
不是從未指示投資,
就是要求贖回卻未贖回。
K 先生相當不滿,只好向銀行反應。
高齡的 K 先生聽信理財專員 C 小姐的說明,
並感受到服務熱忱,而接受投資方案,
不料因偶爾居住國外,
無法前往銀行當面溝通,
產生訊息認知落差。
另外,也因為 K 先生年紀較長,
不熟悉電腦和網路操作,
而讓 C 理專有機會代為處理投資。
類似 K 先生的案例,
近年來在銀髮樂齡族之間,偶有聽聞,
對年長投資者而言,
投資理財存在很多風險,不可不慎。
建業法律事務所黃鵬達律師認為,
K 先生的案例有幾項問題值得注意。
為了強化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避免發生行員留存空白交易文件而挪用客戶資金,
或逾權投資商品等弊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再指示銀行所屬職員
不得保留空白憑條,
因此 C 理專的處理方式顯然不妥。
定期檢視投資對帳單
確保自身權益
黃鵬達指出,依民法第 103 條及第 535 條規定,
理財專員應依客戶指示進行投資或不投資,
否則即有逾權而有違法情形,
因此在案例中,
K 先生核對 2 份對帳單發現不一致,
如果確實從未指示理專進行投資,
或已告知應贖回仍未贖回時,
C 理專逾越指示的行為,已屬違法。
黃鵬達也提到,原則上,
銀行只要將投資明細合法寄達客戶指定處所,
客戶便有核對交易的協力義務。
不過實務上,
一般人可能經常忽略查看對帳單,
黃律師建議投資朋友還是要多加留意。
而在本案例中,先不論專員自設網銀帳號與密碼,
未告知 K 先生的問題,
如果銀行專員有違法行為,
縱然客戶未實際核對交易明細,
K 先生頂多產生「與有過失」效果,
不會免除 C 理專應負之責。
此外,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
專員須了解客戶投資屬性及適合的商品,
應對客戶進行風險等級的評估,
且推介投資標的商品時,應符合客戶的風險等級。
因此,黃鵬達認為,在本案例中,
C 理專有責任推介適合年長者 K 先生的投資產品,
且負有交付相關交易文件、產品說明書與
風險預告書給 K 先生的義務。
不熟悉的理財商品
盡量不要碰
內政部在 2018 年 4 月 10 日公布,
台灣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在 3 月底突破 14%,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定義,
台灣正式從高齡化社會邁入「高齡社會」。
在國內老年人口逐漸增加的同時,
不乏許多類似 K 先生的銀髮長者,
希望藉著合法投資理財,活用手邊可運用的資金,
以輕鬆安享樂齡生活。
黃鵬達提醒投資人,
任何與金錢有關的交易或營利活動均有風險,
利潤越高的投資,風險越大,
法律並不保障投資必然會獲利。
長輩們如果不清楚投資內容,
務必跟理專多加詳細詢問,
也可以選擇暫時拒絕購買,
不要因為銷售產品過程中的話術,
或者專員動之以情的推薦,不好意思問,
結果導致投資損失而懊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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