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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在高齡時投保,要多注意各項法律風險,千萬別傻傻的一口氣就保十多張保單,甚至連死亡理賠都沒有申報。稅務機關會綜合個案的情形進行實質認定,所以不能以節稅為訴求,最後認定失敗慘遭繳交鉅額的遺產稅及罰鍰,相當得不償失。
文 / 王永才
王伯伯非常高壽,死亡時已經 83 歲了,在他死亡前三年之間密集投保十多張保單,因為其子女聽人家說「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所以死亡理賠都沒有申報,最後遭到國稅局處罰。
哪種投保可能被追稅
王伯伯的投保內容為:七年滿期給付保險金予被繼承人本人、及身故保險金給付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 150 萬元,繳納保險費 300 萬元。
另於近 80 歲高齡,身體狀況不佳之情況下,連續投保多筆至 90 歲始能領取之養老保險,支出保險費 5,000 萬元,保險金額 6,000 萬元,被繼承人死亡後,受益人取得之保險金約為已繳保險費總額。
符合情形:帶病投保、躉繳投保、高齡投保、密集投保、鉅額投保、短期投保以及已繳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446 號判決)
以下是會被稅務機關以實質課稅原則主張課稅的狀況:
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9 款亦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納入遺產總額。
稅務機關會綜合個案情形來認定
所以依規定,人壽保險金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當然也就不會被課到遺產稅;然而實務上卻一再傳出個案被課遺產稅的問題,這是因為稅務機關採實質課稅原則,對於一些個案認定為惡意逃漏遺產稅,因此發生了課稅情形。
以上的特徵,不是只有一項就不會被實質課稅;也不是全部七項都有才認定,稅務機關會綜合個案的情形進行實質認定,所以不能以節稅為訴求,這是主管機關的要求。這些個案最後都繳交鉅額的遺產稅及罰鍰,做保單規劃時,務必注意此一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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