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大了!就少一動作… 1700 萬遺產扣除額被剔除,還遭追稅 130 萬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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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6 10:16
  • 更新:2021-03-03 10:19

難過的女人

 

【我們想讓你知道】

遺產是家人留下來最後的禮物,但這份祝福卻往往夾帶各式「稅」的毒藥…日前,有位民眾的丈夫不幸過世,她代表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卻因少了一個動作,原本可扣除 1,700萬元的遺產額度,結果遭國稅局追繳 130萬元的遺產稅,還要加計利息。

 

文/紀佳妘

 

夫妻一方過世後,另一方可依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也可從遺產稅額扣除,少繳遺產稅,但別以為這個法定的權益看得到就一定吃得到。有一位民眾少了一個動作,原本可扣除 1,700萬元的遺產額度,結果遭國稅局追繳 130萬元的稅款,還要加計利息。

 

遭國稅局追稅 130萬,她申請複查被駁回

有位民眾的先生過世後,她代表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同時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換算出可依法從遺產總額扣除 1,700萬元,原本國稅局已同意,但事後卻又遭國稅局把 1,700萬元加計回遺產總額,並要求補稅 130萬元、加計利息。這位民眾不服氣,再度申請復查,認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她的法定權益,應該予以列報扣除額,但國稅局回應,她未在 1年內把請求權金額的財產轉到名下,並提示給付證明文件給國稅局,因此才會遭追繳應納遺產稅。

國稅局調查後也發現,她之所以無法在期限內完成遺產移轉過戶,主要是她與繼承人之間對遺產處理仍有爭執,造成請求權價值的財產,無法被排除於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國稅局因此駁回復查申請。

要順利繼承親人所留下來的資產:

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 1030條之 1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遺產稅申報就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但必須在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 1年內,與其他繼承人協議,並取得財產權後才算完成,若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就會遭追繳應納遺產稅。

其實現代人的遺產通常都包括房地產、股票等多元種類,不僅無法立即變現,而且子女間對於各種資產的價值及分配方式也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容易造成遺產稅無法按時繳納,或遺產無法順利分配的情形。此時,如果透過保險規劃,提前買好壽險保障,早早預留稅源,未來在財產分配上,更能減少繼承人的爭執,最後繼承人也可用這筆保險金繳交稅金,順利繼承親人所留下來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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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好險網 授權轉載,原文於此
( 圖:shutterstock,僅示意  / 責任編輯:T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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