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一年一度的感恩節
每年 11 月的第 4 個星期四,
在美國與加拿大
是家家戶戶團聚的時刻,
全家人聚在一起吃火雞大餐,
就像是台灣農曆新年「圍爐」般
話家常、歡喜騰騰。
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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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平台提醒你,
不妨趁著這個與家人團聚時刻,
關心一下身邊的家人,
檢視自己與家人的保險保障
是否足夠,才能適時補足缺口,
安心迎向新年!
(編按:原文為 安心迎向 2018 年,
下文內容更新至 2018/12 月資訊)
「眷屬附約」年省保費上萬元
注意契約終止 3 條件
如果同時考慮全家人的保險規劃,
要怎麼買最划算?
在預算不是很充裕的情況下,
可以善用「眷屬附約」
來節省部分保費的支出,
每年可以幫自己與家人
省下新台幣幾千元至上萬元的保費,
「幾年下來也能
累積一筆不小的財富,
可說是節省保費不錯的方法。」
何謂「眷屬附約」?
「眷屬附約」是指由父親
或是母親其中 1 人購買主約、
作為「主被保險人」,
而另 1 人及其子女則以
「眷屬」的身分購買附約
依附在主約之下。
簡單來說,就是全家人
「共用」1 張主約,
這樣可以省下原本每個人
都要買 1 張主約的保費。
以女性為「主被保險人」
保費較便宜
在投保時,可以考慮由年齡較輕
或是女性作為「主被保險人」,
主約的保費會比較便宜。
至於為何以女性作為「主被保險人」,
主約的保費會比較便宜?
其中原因包括:女性較男性長壽、
女性較男性會照顧自己的身體等;
以 3 口之家為例,
由媽媽作為「主被保險人」,
保費相對較便宜。
「眷屬附約」
3 個契約終止條件
從上述看來,「眷屬附約」
可以省下不少的保費,
不啻經濟不景氣下投保方式的新選擇。
不過,「眷屬附約」
有 3 個契約終止條件,
投保時需特別注意:
1 、子女有年齡限制,
滿 23 歲時契約即終止
一般來說,子女投保年齡為 0 歲至
23 歲(含)以下的未婚子女,
且續保年齡只到 23 歲為止,
通常在續保條款中會載明
「子女續保至保險年齡
達 23 歲之保單週年日」之類的文字;
也就是說,當子女年滿 23 歲後,
就無法繼續投保,契約也立即終止。
以投保「實支實付定期醫療險附約」為例,
子女在年滿 23 歲後,
保險公司就會
以超過保障年齡、
不在保障範圍內為由,不予理賠。
2 、主被保險人身故,
契約自動失效
當「主被保險人」身故
、全殘或是主約期滿時,
「眷屬附約」可能隨之終止!
有一些主約因為「主被保險人」身故、
全殘或是主約期滿等因素而失效,
通常在附約的終止條款中會載明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
本附約效力至該期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之類的文字,
由於附約的效力跟著主約走,
主約一旦終止,附約也會跟著終止。
舉例來說,子女在 10 歲時投保,
如果「主被保險人」 5 年後身故,
子女必須以當時的年齡(15 歲)、
當時的費率重新計算保費。
不過,另有例外的情況是
有些保險公司會針對
附約延續權設計「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通常在附約的終止條款中會載明
「主被保險人身故時,
被保險人得依此批註延續附約效力」
之類的文字,
不會因為主約終止而受到影響。
在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
並非所有保單都有此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民眾在投保前,
應該先看清楚契約內容,
以免損失自己的權益。
3 、離婚即失效,
配偶附約不復存在
當夫妻離婚時,
「眷屬附約」有可能也跟著失效,
需特別注意條款中
對於「配偶」的定義。
所謂的「配偶」,
需先釐清是在契約訂定時
要有配偶關係?
或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
也必須是配偶關係?
有鑒於近來國人離婚率
居高不下,一旦離婚,
附約權益也自動消失,
建議民眾在投保前,
最好自己先搞清楚保單條款內容,
以免保險公司沒有善盡告知義務,
因此漏掉了個人權益。
小花平台溫馨提醒:
由於子女的附約
僅能保障到 23 歲就不能再續保了,
建議盡量不要使用到子女的「眷屬附約」。
另一方面,「眷屬附約」通常有
比較嚴格的核保規定,
例如:僅能附加與
「主被保險人」相同的附約、
理賠金額比較少等,
投保時需特別注意。
家人是永遠的避風港
別忘了顧全自己保障之餘
也多為他們想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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