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在投保時,對於曾經有過的病史,
總是不嘵得要不要告知
怕告知了會不承保,
而不告知怕未來理賠有問題
所以今天Migo來聊聊,
疾病告知的問題
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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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書面的詢問事項,
沒有告知以致保險公司在核保時評估錯誤,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一般在人身保險中的詢問事項,
指的就是健康告知事項
由某家的要保書中的詢問事項我們可以知道
保險公司詢問的事項,最久是 5 年內的疾病
那問題來了,
超過五年的要不要告知?
答案是不用。
第 64 條對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那在書面詢問裡,
它並沒問你十年前的疾病,
又何必告訴保險公司?
最近有一個客戶,很老實的告訴保險公司,
在 26 年前曾經有過「視網膜剝離」的病史
以致保險公司要求附帶條件承保,
做眼睛旳相關檢查,沒問題的話,
才會同意除外承保。
可是這個狀況如果換成另一種情況,
只對書面詢問做確實告知
26 年前的疾病,
不在告知事項內,所以不告知
保險公司會正常承保,
而未來在理賠時,也不會因為除外的關係
而導致一些情況無法理賠。
即便保險公司會去調病歷,
也會因為病史已久,
而調不到相關的病歷資料
投保時已經生病、懷孕
保險就不會賠
最後提醒一點,保險法第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所以就算沒除外,原本有的疾病還是不賠喔!!
(不過前提是要保險公司能證明是原本就有的疾病…)
本文由 保戶當自強-我的保險我做主(Migo) 授權;原文 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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