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年前生過的病 填寫「要保書」時,一定要告知保險公司嗎?

26 年前生過的病 填寫「要保書」時,一定要告知保險公司嗎?

(圖/shutterstock)

 

 

在投保時,對於曾經有過的病史,

總是不嘵得要不要告知

怕告知了會不承保,

而不告知怕未來理賠有問題

所以今天Migo來聊聊,

疾病告知的問題

 

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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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書面的詢問事項,

沒有告知以致保險公司在核保時評估錯誤,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一般在人身保險中的詢問事項,

指的就是健康告知事項

 

 

由某家的要保書中的詢問事項我們可以知道

保險公司詢問的事項,最久是 5 年內的疾病

那問題來了,

超過五年的要不要告知?

 

答案是不用。

第 64 條對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那在書面詢問裡,

它並沒問你十年前的疾病,

又何必告訴保險公司?

 

 

最近有一個客戶,很老實的告訴保險公司,

在 26 年前曾經有過「視網膜剝離」的病史

以致保險公司要求附帶條件承保,

做眼睛旳相關檢查,沒問題的話,

才會同意除外承保。

 

可是這個狀況如果換成另一種情況,

只對書面詢問做確實告知

26 年前的疾病,

不在告知事項內,所以不告知

保險公司會正常承保,

而未來在理賠時,也不會因為除外的關係

而導致一些情況無法理賠。

即便保險公司會去調病歷,

也會因為病史已久,

而調不到相關的病歷資料

 

 

投保時已經生病、懷孕

保險就不會賠

最後提醒一點,保險法第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所以就算沒除外,原本有的疾病還是不賠喔!!

(不過前提是要保險公司能證明是原本就有的疾病…)

 

 

本文由  保戶當自強-我的保險我做主(Migo)  授權;原文 於此

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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