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意外險為何 A 公司賠 B 公司不賠?
從事快遞業的王先生,每天以機車作為主要的交通工具。
3 年前某天因為天雨路滑又趕著送件而發生車禍,
左腳關節被機車重壓,導致他關節殘廢,走起路來步履維艱,
也失去了原本的快遞工作。
很有風險意識的王先生,
早期各向 2 家不同的保險公司購買 300 萬元的意外險保單,
拿著醫師開的診斷證明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
不料卻發生 A 公司理賠、B 公司不賠的狀況。
對此甚感不滿的王先生,
拿著不同的理賠結果貼上網請網友公評,
也在網路上引起一陣熱烈討論。
到底為什麼 B公司不賠,這樣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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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最怕碰到出險申請理賠時,
保險公司斟酌於文字上的意思,與保戶對抗,用種種理由拒絕理賠。
以案例中的王先生來說,確有其時空背景的轉變,
不見得是保險公司惡意不理賠。
殘廢等級表 2 度修正
擴大保障範圍
意外險的理賠主要依靠保險條款中的殘廢等級表,
但在 2006 年及 2015 年金管會針對殘廢等級表進行 2 次修正。
當中屬 2006 年的修正幅度為最大,
從 6 級 28 項的殘疾表修正為 11 級 75 項, 擴大殘廢狀況保障範圍;
2015 年再修正為 11 級 79 項,針對部分殘疾有更精確的定義。
殘廢等級表的修正不僅對意外險有影響,
包含旅平險、團體傷害險、殘廢險、殘扶險等,都以殘廢等級表為理賠依據。
2006 年保險公司也發出公文聲明,
保戶於 2006 年以前購買的相關商品,保險期間在 1 年(含)以下的商品,
從 2006 年 10 月1 日起,適用新殘廢等級表;
保險期間超過 1 年的商品,則適用 6 級 28 項的殘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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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瀚保經區經理陳宏恩表示,
所謂保險期間超過 1 年的保險商品,
指的就是終身型、或一開始簽訂保障為 10 年、20 年期的商品。
一般向產、壽險公司購買的定期意外險,雖然能續約保障至 75 歲或 80 歲,
但實際上是一年一約,因此歸類為保險期間 1 年以下的商品,適用新制。
由於新舊制殘廢等級表認定不同,確實容易發生王先生遭遇的狀況:
同一件理賠事故,卻因適用條款不同,導致 A 公司理賠、B 公司不賠。
新表比舊表有利
關節機能喪失例外
陳宏恩表示,2006 年後的 11 級 75 項殘廢等級表
保障範圍比過去的 6 級 28 項大,
過去有些殘疾未被納入 6 級 28 項中,即使發生意外也無法理賠,
整體來說, 新表確實比舊表有利,但也難免有些例外,
以腳部關節受傷為例。
若是 2006 年的殘廢等級表,屬於 4 級殘、理賠保額的 35%,
條款中對機能喪失的定義是:「關節機能的喪失
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2006 年後的新表對機能喪失有更明確的定義,
包含:「關節完全強直或麻痺」、「喪失生理運動範圍 2 分之 1 以上」、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 3 分之 1 以上」,這 3 者必須要符合其一才理賠。
「若弄不清自己的意外險、殘廢險的保障內容,
建議審視保單條款上是否有『續約費率及條款依當時法令為主』的字樣」。
條款上的「當時」意即為理賠當下。
開診斷證明書
依殘廢等級表用字最保險
新條款相較於舊條款定義得更加清楚,能減少日後的理賠爭議。
例如,屬於第 9 級殘廢的臟器切除部分,
舊條款是:「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理賠保額 20%,
但新條款定義是:「任一主要臟器切除2 分之 1 以上者」理賠 20%,
等於給「大部分」3 個字明確的定義。
羅靜娟表示,若因病或意外而導致殘廢,建議拿著新的殘廢等級表給醫生看,
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狀態證明書時要比照殘廢等級表上的用字,
如此較能避免模糊地帶、衍生保單理賠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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