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慣性外遇」,但她死也不離婚..43 歲婦嘆:不是不願意,而是他握有這 1 張「保單」

陳彥志

陳彥志

  • 2017-04-26 15:35
  • 更新:2018-07-17 09:32

老公「慣性外遇」,但她死也不離婚..43 歲婦嘆:不是不願意,而是他握有這 1 張「保單」

(圖/shutterstock)

  

 

善用眷屬附約,節省保費支出!

瀅瀅產下了一子,

很有保險概念的她明白自己與老公開始要背負家庭責任,

也為了盡早給小孩一個基本的保障,

勢必要同時規劃三人的保單。

但很苦惱的是她與先生的收入並不高,

家庭開支已經抓襟見拙,要同時拿出三人的保費預算,

壓力實在有點大,

幸好遇到一位客觀且專業的保險業務員,

告訴瀅瀅保單可以先從損害較大的風險優先規劃,

以後預算充裕時再陸續增加,

並且還可以善用『眷屬附約』來節省部分保費支出。

 

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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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眷屬附約,降低保費預算

『眷屬附約』指的是一人購買主約當作「主被保險人」,

而其配偶與子女則可以用眷屬身份購買附約依附在他之下,

簡單來說就是配偶與子女可以跟自己共用一張主約,

省下原本需要每個人都買一張主約的保費。

「主被保險人」的人選則以「較年輕」或「女性」為優先,

因為主約的保費會較為便宜,

如此一來每年省下了至少數千到上萬元的保費,

20 年累積就是一筆可觀的數字。

 

 

眷屬附約的終止條件

不過人生總是有個「BUT」,雖然省下了保費,

相對的可能會有一些狀況會讓「眷屬附約終止」,

以下跟各位一一列舉:

 

1. 子女滿 23 歲時契約立即終止

可以用子女身份附加的眷屬附約,

續保條款中皆會載明類似文字『子女得續保至二十三歲之保單週年日』

換句話說當子女 23 歲之後就無法繼續續保,保障就會終止。

 

2. 主被保險人身故時,眷屬附約可能隨之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

無論買任何險種一定都會終止效力,

而附約的終止條款中幾乎都有這段文字

「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效力至該期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也就是說如果主約的被保險人身故,

底下附掛的眷屬附約也會跟著終止,

除非這家保險公司有『附約延續條款』,

而且內容還需載明「主被保險人身故時,其他被保險人附約仍得以繼續延續」,

才不會因為主約終止而受到影響,

但是只有少數保險公司具有類似條款。

 

 

3. 離婚時,配偶附約可能隨之終止

「配偶」指的是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但到底是契約訂定時為配偶關係即可,

還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然需具有婚姻關係難免有些疑慮。

尤其很多商品乾脆直接在條款中附帶了終止條件,

若保險期間結束婚姻關係時,

保單就會在最後一次繳費期滿後終止。

 

別因為附約能省小錢,

而不願幫小孩投保

保險可能一投保就是數十年,在這段期間任何事情都有可能發生,

若這段期間因為健康狀況下降,勢必難以再更換保單。

筆者的親友就曾發生過同樣情況,

附加子女後結果小孩罹患重大疾病,

23 歲保單終止後就再也買不到任何保險了。

因此在此建議大家,

小孩的主約保費不高,

千萬不要為了省一點錢而冒這樣的風險。

 

 

眷屬附約可能成為談判的籌碼

此外,婚姻關係也是一個很複雜的課題,

在這崇尚自我的 21 世紀,

因個性不合等因素訴請離婚並非少數,

誰又能確定攜手相知幾十年會不會產生變化?

即使保險契約明定不會因此終止保障,

但附掛眷屬附約同時也代表著保費全數由一人繳交,

況且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權」,

要保人可以單方面處置保單

例如解除其中一張附約,

無須被保險人的同意,

那麼就有可能成為談判桌上的籌碼,

尤其是確知對方健康下降已經買不到保單時。

所以當決定要以眷屬附約來規劃保險時,

建議夫妻雙方應該就此先做詳細的溝通討論,

倘若未來真有一天分手時,保費該如何繳交、又該如何分攤?

如果發現雙方意見無法達到一致,

那麼最好還是各自買主約各自投保吧。

 

千年修得共枕眠,

夫妻一場,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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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志

陳彥志

現任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副理 因家人而自行研究保險,踏入保險業後不喜歡順從公司的業務目標,以醫學、條款、法條的角度分析保險商品的實用性,幫助民眾選購合適的保險商品。

現任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副理 因家人而自行研究保險,踏入保險業後不喜歡順從公司的業務目標,以醫學、條款、法條的角度分析保險商品的實用性,幫助民眾選購合適的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