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黑心理專,哪來的黑心產品!《金保法》漏洞多,我們的投資 真的有保障嗎?

黑心

 

【我們想讓你知道】

就算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還是有非常多銀行理專能鑽法律漏洞,進而欺負投資人。社會上類似的案子屢見不鮮,到底該如何適當評估投資風險,避免落入黑心理專的圈套呢?

 

文 / 周冠中

 

沒有黑心理專,哪來黑心商品!

本書一開始曾經提到香港電影《奪命金》,劇中何韻詩飾演的理專, 明知道老婦人 KYC 的風險屬性評估是保守型,根本不適合購買風險屬性積極型的商品。然而理專何韻詩為了自己達成業績,卻用不當話術誘導中年婦人購買超過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的商品⋯⋯。

通常,銀行行員對客戶進行徵信、授信、對保作業和銷售商品時, 因為需要填寫或用印的文件繁多,行員基於對客戶的服務,往往會主動幫客戶填寫或用印;客戶也因為對銀行行員充分信任,所以任由行員擺佈, 配合行員作一些所謂的例行公事。而這些所謂的例行公事,若行員能夠本於專業和職業道德,確實協助客戶執行相關內容填寫,客戶會有一種備受尊重的感覺,銀行對客戶的這些服務倒也無可厚非。但是若行員利用客戶的信任,為了達到特定目的,違反銀行應公平及誠實待客原則,趁機在這些文件上填寫不實內容,這不僅是不道德,更是一種違法行為,應該被嚴厲譴責。

 

業餘 vs 專業,傻傻分不清?

台灣法令規定客戶購買金融商品前,銀行需要先認定客戶是屬於「金融消費者」還是「投資人」,是「一般客戶」還是「專業客戶」?作為適合購買商品的判斷基準和適用的法令。這種判斷的標準非常「簡單、奇特」,真是打破我們這種平凡人的思維邏輯,我到現在還是無法理解,這樣的判斷標準倒底是誰想出來的,怎麼都沒人抗議?並不是我愛斤斤計較,是因為金融商品客戶「身分和資格」認定不同就會適用不同的法令,被保護的範圍和周延程度也會不一樣,購買的商品也會有不同限制,各位讀者可要好好瞭解,不要再被 RM 或理專給騙了!
要不是 2015 年有機會接觸到銀行銷售商品造成嚴重爭議事件,我真的無法想像,法律上對於金融商品認定「專業」的標準,是用「客戶資產」來衡量的!原來在台灣有錢不僅可以任性,有錢就能成為專業人士,這真是讓人大開眼界!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這個問題,我們來看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如何規定的。講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一般簡稱《金保法》或《金消法》, 需要先瞭解這部法令的由來。《金保法》是源於 2008 年發生連動債消費爭議,當時還沒有這部《金保法》,所以法官適用法律時產生疑慮,對當時購買連動債的客戶,是不是屬於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的「消費者」?在法界有不同見解,為此吵翻了天。而為了解決法界不同見解的爭議,金管會於 2011 年訂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來作為規範金融商品消費者保護的專法,藉以區別於一般商品消費者適用的《消費者保護法》。
投資人可別高興得太早,千萬不要以為有了《金保法》,在台灣投資理財就可以獲得完善保障。雖然  2011 年開始實施《金保法》,但是對於 2011 年以後向銀行購買 TRF 商品而發生爭議的客戶,卻沒有一個人可以適用金保法,當然就不可能獲得《金保法》的保護。讓我來揭露為什麼吧!

 

《金保法》的漏洞

立法諸公訂定《金保法》時,為銀行開了一扇好大的後門。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金保法》有這麼一個大漏洞,銀行絕對懂得如何規避。相對的,誤入銀行陷阱的客戶,就只能看得到,用不到。2015 年當時適用的《金保法》第 4 條Ⅰ項規定:「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一、專業投資機構。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同條第 Ⅱ 項規定:「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金管根據這一項授權,於 2011 年 12 月 12 日訂定「符合最近一期之會計報告總資產超過新台幣 5,000 萬元條件者」, 就算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法人之定義 1。簡單的說:「資產超過新台幣 5,000 萬的法人,就不適用《金保法》規定。」金管會這項定義,讓銀行找到漏洞可鑽,這就是 2015 年銀行與客戶發生爭議的主因之一。

接下來讓我細訴幾則真實故事,讀者就能明白,原來銀行是這樣教 RM 玩弄法令,規避《金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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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銀行理專不能說的秘密》,作者:周冠中、出版社:時報出版

(圖:shutterstock,僅示意 / 責任編輯:鄭丞偉;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