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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人人都愛買保單,日前金管會保險局公告銀行經營保險業務新增 4 項修法內容,其中比較值得注意的是保經代董事長、總經理人選變更,之後必須要取得金管會的認同和核准。對此,金管會保險局表示,主要是為強化對於保險經紀人或是代理人公司的監理。
文 / 小花平台
針對現行銀行理財業務,金管會再出新招!日前金管會保險局公告銀行經營保險業務新增 4 項修法內容,其中比較值得注意的是保經代董事長、總經理人選變更,從過去只要在選任後 15 天內向保經、保代公會「報備」即可,未來修法通過後,銀行如果要經營保險經紀人或是代理人相關業務,則需取得金管會認同核准。對此,金管會保險局表示,主要是為強化對於保險經紀人或是代理人公司的監理,除了修改負責人資格與變更限制外,並提高最低實收資本額與營運資金的要求。
保經代董事長、總經理人選需金管會點頭
有關經營保險業務新增 4 項修法內容簡述如下:
第 1 點、董事長、總經理人選變更限制
在修法前,於選任後 15 天內向保經、保代公會報備即可;等到修法通過後,則需在選任後 15 天內報請主管機關認同核准。
第 2 點、最低實收資本額限制
如果是一般的保經代公司,從原來要求的最低資本額新台幣 500 萬元,未來保經要拉高至 2,000 萬元、保代則拉高至 1,000 萬元;如果是保險經紀加上再保險經紀,從原來要求的最低資本額 1,000 萬元拉高至 3,000 萬元;如果是銀行兼營保經或是保代,則從原來要求的最低資本額 3,000 萬元拉高至 5,000 萬元。
第 3 點、放寬負責人資格限制
修法前規定需具備同類保險業務員或是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的資格,修法後則將這項規定取消,一般被認為對於純網銀尋找保險業務高階主管比較有利。
第 4 點、營運資金限制
無論是保經或是保代公司都從原來要求的最低資本額 3,000 萬元拉高至 5,000 萬元。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為保護電子保單保戶基本權益,修法內容另明定銀行需取得個人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或是其他可經由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送電子文件的聯絡方式,同時也要求不得有未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並增訂不得勸誘保戶解除或是終止契約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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