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宜蘭縣稅務局
開始清查列管案件
你,是否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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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接受過退款的人要注意:
宜蘭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由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
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民眾,
自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日起,
若 5 年內有買賣、贈與、交換、
拍賣等移轉之情況,
或有出租、營業、遷出戶籍以及
其他改變土地用途的情形,
皆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1、售出比原價高者需申報
稅務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
於 2 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
若新購土地地價較原出售土地地價高,
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
得以向該局申請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
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2、改變土地用途
另土地所有權人若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
2 年內才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
依然適用重購退稅。
惟有經核准重購退稅的自用住宅用地,
地稅局每年會主動清查前 5 年的列管案件,
因此民眾在遷戶籍或土地出租等
改變土地用途前應審慎評估,
以免事後被追繳原先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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