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父母人人有責,繼承財產卻被當嫁出去的外人?

女人變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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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1-22 17:07
  • 更新:2018-07-26 14:33

照顧父母人人有責,繼承財產卻被當嫁出去的外人?

(圖/shutterstock)

 

這次想來談談有關親情與金錢的問題,

因為最近看到很多相關案例,

覺得有必要攤開來探討。

首先是兒子與女兒在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以及扶養照顧父母的義務所涉及的公平問題。

我因為常要到照護機構陪母親,

看到這類案例越來越多,

覺得多數情況是女兒吃虧,

所以想告訴她們一些正確做法。

 

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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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陪伴照顧父母的

多數是女兒

這些女兒絕大多數是覺得嫁出去以後是夫家的人,

沒理由回頭和兄弟分父母的財產,

而主動(或被迫)拋棄繼承。

但我在安養中心看到的是,

會來陪伴照顧父母的絕大多數是女兒,

難得看到兒子。


也就是說,

在繼承財產權利和扶養照顧義務間,

兒子只享權利不盡義務,

女兒盡義務卻拋棄權利。

我曾經和幾個這樣的女兒談論過這個問題,

發現她們在判斷及決定怎麼處理這類情況時,

依憑的準則排序是「情、理、法」,

情是兄弟手足總是自己人,

有親情在, 不好說不;

理是「世間總有大家都這樣的人情義理」;

法的認知很欠缺,

不強求在民法上繼承和扶養權利義務

對兒子女兒一律平等的保障。

 

我通常都會很雞婆地告訴這些女兒,

凡事應該以「法、理、情」

的排序處理,

尤其是陪伴照護老人家需要出錢出力,

所以法律上該有的一份就拿,

為人子女該做的事就做,

情分反而不需要太在意。


法理情排序同樣適用其他狀況,

例如父母債子女依法可不代償,

子女債父母不償,

夫債妻不償,妻債夫不償等。


我們常看到報導說,

某藝人努力賺錢是為夫或父親扛債,

民間也存在不少類似情況,

其實都不是法律上的義務,

只是基於情分的不忍,但往往是拖垮自己。

 

年輕女性不要認為以上所談和自己無關,

先有金錢的法理情觀念, 才能防範在先,

事先和家人釐清各自的權利義務,

事到臨頭才不會無奈又無助。

 

 

遇到自身權益時,

一定要先講法再講情。

 

 

 

【提醒:本文觀點僅供參考,投資人請自行判斷並謹慎評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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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變有錢》每單數月中出刊,是台灣發行量最大的女性雜誌,也是唯一為女性量身訂作的綜合生活理財雜誌。http://www.moneynet.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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