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一例一休懂了沒?
鬧得沸沸揚揚的「一例一休」
於 2016 年 12 月 6 日正式在立法院三讀通過
修正後的《勞基法》於 2017 年元旦上路
有人支持,也有人抱怨
大家唯一相同的
就是都搞不懂
「到底什麼是一例一休?」
一例一休實行至今已 3 個月有餘
你,懂了嗎?
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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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例一休」?
單周 40 工時 周休二日
《勞基法》修正後有 4 種休假日:
例假日、休息日、特別休假日及國定假日
「一例一休」的源頭是
政府於 2016 年 1 月 1 日將法定正常工時
由雙周 84 小時縮減為每周 40 小時
如以 1 天上班 8 小時計算,1 周上班 5 天
即能達到 40 小時
等同讓勞工全面周休二日:
1 周有 2 天休假日,但這 2 天是 1 天例假日+1 天休息日
這就是所謂的「一例一休」
新制加班費如何計算?
例假日加班:加倍工資+補假
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加班,
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才能要求勞工加班,
若勞工加班,雇主要「發給加倍工資+補假」
國定假日加班:加倍日薪+1天補休
而國定假日的加班費也是比照例假日規則
除了加倍日薪外,再加1天補休
休息日加班:加班費依時數遞增
休息日則是在勞工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加班
加班的前 2 小時須另再加給 1 又 1/3 時薪
第 3 個小時起,另再加給 1 又 2/3 時薪
加班 4 小時內以 4 小時計算
4∼8 小時以 8 小時計算
8∼12 小時則以 12 小時計算
特休假沒休完,應發給工資
除了例假日與休息日,勞工還有另外2種假日:
「國定假日」和「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是在公司服務滿一定時間
所給予的休假,為帶薪假
修法前:特休假若沒休完,等同放棄
修法前,民間企業普遍的情況是特休假若沒有休完
等同於放棄,雇主也不會將未休的年假折算為工資
但有些公司會讓員工將沒休完的年假
累積到下一年度
修法後:特休假若沒休完,應發給工資
若勞工特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完的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且不得遞延
也就是說,若特休假沒休完
除了本薪之外
雇主還需要加發未休完天數的薪資
刪除勞工7天國定假日
全國的國定假日統一
一例一休增加資淺勞工特休假
新法增加的勞工權益還包括:
輪班勞工隔班之間須連續休息11小時
每月加班上限為46小時
每日工時(含加班)上限為12小時
上述規定將會衝擊到部分服務業
勞動部「吹哨者條款」
新法保障的勞工權益是否能落實
也有賴明確的勞權意識與勞動檢查
勞動部因此也修法訂定「吹哨者條款」
明定雇主不可對申訴勞工有解雇、降調
減薪等不利處分
倘若雇主沒有如實發放修法後的
加班費與補假等
勞工可透過1955專線向勞動部申訴
一例一休真的不簡單,不只勞工頭痛
老闆也無奈,但不弄懂只能等著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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