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難懂的一例一休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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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24 14:36
  • 更新:2018-07-26 14:33

超難懂的一例一休與加班費

(圖/shutterstock)

 

 

一例一休懂了沒?

鬧得沸沸揚揚的「一例一休」

於 2016 年 12 月 6 日正式在立法院三讀通過

修正後的《勞基法》於 2017 年元旦上路

有人支持,也有人抱怨

大家唯一相同的

就是都搞不懂

「到底什麼是一例一休?」

一例一休實行至今已 3 個月有餘

你,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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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例一休」?

單周 40 工時 周休二日

《勞基法》修正後有 4 種休假日:

例假日、休息日、特別休假日及國定假日

「一例一休」的源頭是

政府於 2016 年 1 月 1 日將法定正常工時

由雙周 84 小時縮減為每周 40 小時

如以 1 天上班 8 小時計算,1 周上班 5 天

即能達到 40 小時

等同讓勞工全面周休二日:

1 周有 2 天休假日,但這 2 天是 1 天例假日+1 天休息日

這就是所謂的「一例一休」

 

新制加班費如何計算?

例假日加班:加倍工資+補假

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加班,

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才能要求勞工加班,

若勞工加班,雇主要「發給加倍工資+補假」

 

國定假日加班:加倍日薪+1天補休

而國定假日的加班費也是比照例假日規則

除了加倍日薪外,再加1天補休

 

休息日加班:加班費依時數遞增

休息日則是在勞工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加班

加班的前 2 小時須另再加給 1 又 1/3 時薪

第 3 個小時起,另再加給 1 又 2/3 時薪

加班 4 小時內以 4 小時計算

4∼8 小時以 8 小時計算

8∼12 小時則以 12 小時計算

 

 

特休假沒休完,應發給工資

除了例假日與休息日,勞工還有另外2種假日:

「國定假日」和「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是在公司服務滿一定時間

所給予的休假,為帶薪假

 

修法前:特休假若沒休完,等同放棄

修法前,民間企業普遍的情況是特休假若沒有休完

等同於放棄,雇主也不會將未休的年假折算為工資

但有些公司會讓員工將沒休完的年假

累積到下一年度

 

修法後:特休假若沒休完,應發給工資

若勞工特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完的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且不得遞延

也就是說,若特休假沒休完

除了本薪之外

雇主還需要加發未休完天數的薪資

 

刪除勞工7天國定假日

全國的國定假日統一

一例一休增加資淺勞工特休假

新法增加的勞工權益還包括:

輪班勞工隔班之間須連續休息11小時

每月加班上限為46小時

每日工時(含加班)上限為12小時

上述規定將會衝擊到部分服務業

 

 

勞動部「吹哨者條款」

新法保障的勞工權益是否能落實

也有賴明確的勞權意識與勞動檢查

勞動部因此也修法訂定「吹哨者條款」

明定雇主不可對申訴勞工有解雇、降調

減薪等不利處分

倘若雇主沒有如實發放修法後的

加班費與補假等

勞工可透過1955專線向勞動部申訴

 

一例一休真的不簡單,不只勞工頭痛

老闆也無奈,但不弄懂只能等著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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