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大明跟小美打算離婚
卻不知道要怎麼處理互相投保的保單
這種情況下,保單到底該如何處理呢?
保單也算是財產嗎?
繼續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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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留意保單 3 重點
結婚時,夫妻常互為保險的要保人
被保人或受益人
那麼離婚時保單的處理
有以下幾點記得注意:
◎ 變更受益人
受益人並不會因離婚就自動更改、失效
所以離婚後發生事故
理賠金可能是由前妻或前夫獲得
因此離婚時可視狀況修改保險受益人
例如,大明壽險的受益人具名為小美
若離婚後大明身故
小美還是可獲得大明的理賠金
若大明不希望小美領取其身故理賠金
則大明應變更保險受益人
此外,受益人也能填寫未成年人
如大明就讀國小的小孩
若大明擔心身故之後小孩仍未成年
小美可能以小孩母親的身份
申請運用理賠金
這時,大明可進一步向銀行申請信託
◎ 變更要保人
要保人可申請保單借款、更改受益人
申請契約變更等等(註1)
若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
被保人無法行使要保人的保單權利
因此,在協議離婚時
最好要確認保單要保人為何人
避免無法行使保單權利
例如,小美的壽險要保人是大明
在離婚時,小美並未更改要保人
雖然後來保費是由小美繳納
但小美離婚後與大明失聯
若小美後來想改受益人
還是得需前夫大明簽名同意才行
由於離婚後無夫妻關係,為避免理賠時
可能因要、被保險人之間無「保險利益」而引發爭議
最好變更要保人 ( 註2)
此外,提醒一下,若離婚後未變更要保人
被保人對自身安全有疑慮時
則可根據保險法第 105 條第二項
不同意自己為被保人(註3),來撤銷該張保單
但實際仍須依保險公司如何處理為主喔
◎ 保單是否應列為財產
有保價金的保單,因有其價值存在
故應列為財產
結婚時,若雙方無協議為何種財產制
則視為法定財產制
在離婚時,經濟弱勢的一方
就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註4)
其中,婚後購買的保單,會被視為要保人的財產
除非要保人可證明,該保單是利用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或「慰撫金」購買(註5)
否則保單應列為財產
例如,大明與小美並未約定財產
則適用民法法定財產制
而離婚時,大明的財產多於小美
則小美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其中,婚後購買的保單
也應就其價值做財產分配(註6)
835 小編建議,簽訂保險契約時
除了要保人與被保人之間
要有保險利益存在之外(註7)
在填寫要保人及受益人時,也要注意如何填寫
好避免身故變更保單的後續問題唷(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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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註2:參考此一判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保險上字第14號
註3:保險法第 105 條
註4:好文回顧-「另一半身故,配偶可先拿走一半再分配遺產?!」
註5:民法第 1030 條-1
註6:好文回顧-「另一半身故,配偶可先拿走一半再分配遺產?!」
註7:好文回顧-「有錢為什麼不能買保險?─保險利益的必要性」
註8:好文回顧-「老公身故,變更要保人給自己,要這麼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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