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殺雙親上百刀,被判死刑後,卻爽快答應「器捐」… 移植醫師:這算不算活摘器官?

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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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2-05 13:50
  • 更新:2020-12-04 16:40

器官捐贈

 

作者/蘇上豪 

臺北市博仁綜合醫院心臟血管外科主任、

恩主公醫院心臟血管外科兼任主治醫師。 
 

事件的主角是被公認為泯滅良心、十惡不赦,

殺雙親百餘刀的林清岳。

當他獲知被判處死刑,

爽快地答應在槍決後捐贈器官,

將身上有用的器官,

例如心、肺、肝、腎、眼角膜等全部捐贈,

以造福許多為病魔所苦的患者。

 

他被槍決的那一天,

我臨時被通知前往北部某家醫學中心

摘取心臟,

要替我醫院一位靠著體外維生器材、

命在旦夕的心臟衰竭病患做器官移植,

點燃他重生的希望。

 

註:台灣已於 2015年 9月禁止死刑犯進行器捐,

本文僅提供思考觀點。

 

 

我雖然已經有多次

替死刑犯做「器官摘取」的經驗,

不過那天是第一次

踏入那家醫學中心的開刀房,

那裡有超過一百間手術室,

號稱全臺灣最大。

 

那天,我到開刀房協助器官移植

看到了躺在手術台上的林先生

我以為會在醫院的手術室裡迷路,

所以趕快詢問一位迎面而來的護理人員,

向她表示我是其他醫院的「器官移植小組」成員。

她的答案十分簡單:

「跟著地上還未完全清洗乾淨的血跡走,

自然可以找到那位林先生所在的手術室。」

 

那位護理人員所言不假,我依循著血跡,

很快就到了林先生所在的手術室。

眼前的景象確實駭人─手術檯旁,

有多位工作人員正在搶時間消毒、鋪單,

而麻醉科醫師準備了好幾條靜脈輸液管路,

正努力輸血,

可以想見林先生此時的生命徵象極端不穩,

隨時會死亡。

 

他的頭被繃帶壓迫著,

腫得如西瓜一般大...

由於還沒有輪到我上場,

我偷偷瞄了手術檯上的林先生,

他的頭被一團團彈性繃帶壓迫著,

腫得如西瓜一般大,

裡面的紗布不斷滲出血來,

汩汩滴到手術檯下。

我問了正在寫紀錄的流動護士,

她嘆了長長一口氣,

說今天陪在林先生槍決刑場上

的外科醫師是個菜鳥,

才造成如此慌亂的場面。

 

一般會在器捐死刑犯的太陽穴開一槍

醫生會將手指伸進彈孔,壓迫止血

聽她這麼一說,

我可以想像為何林先生會被搞得這般血肉模糊。

在對於想捐贈器官的死刑犯行刑時,

會捨棄直接射擊心臟部位的傳統方法,

轉而象徵性地在他的大陽穴上開一槍。

死刑犯通常先被打上點滴,

由醫師插管,進入深層麻醉中,

所以表面上沒有任何痛苦,

只不過打了太陽穴那一槍後,

在場的醫師必須立刻處置,

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子彈射出後,有經驗的臨場醫師

會立刻將手指伸進太陽穴的彈孔,

壓迫止血,等情況稍微緩和,

再用很多紗條塞住彈孔,並以彈性繃帶

由頭部外壓迫這些塞緊彈孔的棉條。

等出血沒那麼厲害,

死刑犯將被救護車送到責任醫院,摘取器官。

 

但那天的菜鳥醫生 不敢將手指插進彈孔

害得大家 手忙腳亂...

但林先生那天遇到的大概是

不敢將手指插進彈孔的菜鳥醫師,

以至於錯失止血先機,

最後只能用大把紗布壓住他的太陽穴,

再以彈性繃帶由外用力壓迫,

所以他送到醫院時才會如此驚心動魄,

讓大家手忙腳亂,

差點無法做「器官捐贈」。

 

敍述這段血淋淋的往事是想提醒讀者,

為什麼「世界人權組織」與歐美醫界

那麼反對死刑犯的「器官捐贈」,

甚至拒絕將捐贈人數列入醫學期刊的研究,

我想從剛剛的故事,你們一定可以體會:

「這不是活摘器官,

那什麼是活摘器官?」

 

 

曾有死刑犯被槍擊後,竟然還有呼吸,

又被送回去做第 2次槍決...

曾有一名死刑犯執行頭部槍擊後,

在 1991年 4月 15日清晨

被送到臺北榮民總醫院手術室,

準備摘取器官,接著做移植手術。

然而該死刑犯竟然仍有自行呼吸的能力,

榮總醫生判定他還活著,不能執行「器官移植」,

所以他被送回監獄刑場,執行第二次槍決。

 

只有腦死,才能器捐

但刑場中,根本無法好好判定腦死

這個案例凸顯出一個問題─

捐贈器官的死刑犯在刑場中

的「死亡判定」非常草率,

可以說根本沒有判定,

因為刑場上沒有精密醫療儀器

可供法醫師判定「腦死」。

 

在腦死的狀況下才能實施「器官捐贈」,

這應該是普世的看法,

當捐贈者被視為「等同死亡」,

才可以做為器官移植的「供體」(Donor)。

而臺灣的司法單位因為器官來源短缺,

在政府主導下,

替從事器官移植的醫師大開方便之門,

讓死刑犯可以在其「自主意願」下,

於槍決後捐出器官。

 

器捐,會等於贖罪嗎?

這種作法似乎將中國傳統的

「報應」與「贖罪」觀念聯繫起來─

一個被法律判定為十惡不赦、天理不容之人,

若良心未泯,捐贈器官

應該是被廣為接受的「贖罪」行為吧!

 

(中略)

 

現在,台灣禁止死刑犯捐器官

現在的臺灣也終於將死刑犯

排除在「器官捐贈候選人」之外,

免於被歸入「野蠻國家」

及「不注重人權的國家」。

 

雖然有些從事器官移植的醫師覺得惋惜,

但我一點也不這麼想,

除了不相信死刑犯

可以促進「器官移植」的風氣,

更不相信這是贖罪的行為。

如果這種概念是對的,

又何必事先徵求死刑犯的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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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擷取自:

胖病毒、人皮書、水蛭蒐集人:醫療現場的46個震撼奇想

作者:蘇上豪  出版社: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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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hutterstock,非當事人,僅供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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