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道德,或者說道德標準是什麼?
一般來說,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定義。
有一派的人,就是所謂的功利主義者,
他們認為,道德的最高原則,就是幸福的最大化。
幸福最大化?聽起來很抽象,
再用更簡單的說法來解釋,其實就是「利大於弊」。
「利」減去「弊」越大,越符合道德原則。
然而,這樣的道德原則難道都不會有問題嗎?
我們就繼續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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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困救生艇上的 4 個人
1884 年夏,
有 4 個水手被困在大西洋的一艘救生艇上。
他們受困時,只剩下兩個醃蘿蔔罐頭,
也沒有清水可以飲用。
救生艇上的成員有:
船長杜德利、大副史迪芬斯、船員布魯克斯,
這 3 位船員都品行良好,船長、大副也有妻小。
還有一位僅 17 歲的艙房雜役帕克,是位孤兒。
他們在救生艇上眼睜睜望著海平線,
等待有其他船隻經過並救起他們。
3 天過去了,已經吃掉部分的白蘿蔔;
第 4 天抓到一隻海龜,
他們靠著海龜跟剩下的蘿蔔撐過了幾天;
然後,整整 8 天都沒有東西吃。
這個時候帕克躺在救生艇角落,準備要喝海水。
其他船員叫他別喝,
但由於帕克真的太渴了,
他不管眾人勸告下喝了,沒多久就病倒。
病倒的帕克奄奄一息,看來應該活不成了。
為了活下去,用 1 條命救 3 條命?
受困的第 19 天,
船長杜德利建議抽籤決定誰死,
好讓其他人活命。
布魯克斯不同意,所以就沒有抽籤。
到了第 20 天了,依舊沒看到船的蹤影。
船長要布魯克斯把頭轉開,並用眼神示意史迪芬斯,
杜德利禱告了一下,告訴男孩時候到了,
他就用小刀刺進帕克的咽喉血管,將他殺了!
殺了帕克後,杜德利與史迪芬斯開始「進食」,
原先秉著良知抗拒的布魯克斯,
基於求生的欲望,把持不住,也吃了幾口「人肉餐」。
後來的 4 天裡,剩下的 3 位船員
就憑著帕克的遺體血肉維生。
故事走到這邊,大家怎麼想呢?
有人一定覺得船長的行為超殘忍,
狠心剝奪無辜者的性命;
然而也一定有人會認為,
船長這樣做是不得已,
重點是他殺了帕克,不是只讓他活命而已,
他同時也讓其他 2 人能維持生命等待救援。
那接下來故事又怎麼發展呢?
我們再繼續看下去...
援助出現,3 人獲救...卻被逮捕受審?
第 24 天,他們終於等到船隻的接近!
3 名生還者搭救上船後,回國就被捕受審!
布魯克斯轉為政府的汙點證人,
而船長大副兩人接受審判,
坦承他們殺了人來吃,但是情不得已。
如果你是法官,你要怎麼判?
撇除法律,只從道德的角度來思考,
這樣的殺人事件,道德上是否可以允許呢?
接下來看看正反方的辯論基礎吧...!
支持:走投無路下,殺 1 救 3 是必要的
辯方認為,如果沒有殺人來吃,4 個人都會死。
帕克已經沒機會活下去,順理成章成為對象,
此外船長大副有妻小要養,
帕克的死也不會讓其他人因此生活失去依靠。
反對:殺人來吃真的「利大於弊」嗎?
辯方的理由立刻招來反彈聲浪,
其中一派質疑殺人獲得的利益,
真的高過付出的代價嗎?
就算我們把拯救人數、生還者與家人的快樂算進去,
允許這種殺人還是會替社會帶來許多不好的效果。
例如削弱了反謀殺的規範,
或者是讓未來船長將不容易找到雜役。
反對:趁人貧弱取其性命,難道沒有錯嗎?
另一派的人認為,
就算全部考量後利益大於代價,
難道心裡都不會不安,
隱隱感覺到還有其他不該殺雜役來吃的理由?
我們從這兩個反對理由來看,
第一派的人其實接受「利大於弊」的道德原則。
只要能促成最佳後果,就是正確之舉。
換句話說,
只要真的全部考量在內後,利益大於弊端,
那麼殺 1 條命讓 3 條命存活,並沒有什麼不對!
因此他們的基本邏輯其實與支持方沒有差別。
而第二派則認為不該只關注後果,
有些權利義務本來就必須得到尊重、維護,
無關社會後果的好壞!
結論:道德究竟是什麼?
這個故事實實在在地說出道德的兩難!
我們一方面懷疑,
道德難道只是人命多寡、成本效益的評估嗎?
如果不是,那就意味著道德是基本權利與義務,
不管是否帶來更不好的後果,都是該維護的!
功利主義看似能幫助人去判斷事情對錯,
但其實抽絲剝繭之後才明白,
有些權利義務,是本該被賦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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