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繼承退休金並申報遺產稅,
會因為債權與債務關係發生的時間點不同,
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納稅義務人在處理時應特別注意,
避免因漏報、短報,或沒有申報而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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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夫代亡妻
請領退休金被罰款
朝軍是 5 年級生,因為家中環境不好,
專科畢業後就進入職場,辛勤工作 30 年後,
決定和太太一起申辦退休。
朝軍夫妻兩人,在同一個月辦完退休手續後,
便展開他們的旅遊行程。
某日,兩人包車前往中部山區旅行時,
因為司機疲勞駕駛,逆向撞上對向貨車,發生重大車禍,
兩人被緊急送醫搶救,但朝軍的太太傷重不治身亡。
朝軍辦妥太太後事,也著手處理遺產稅申報,
卻發現太太在退休時未請領退休金。
他代太太請領這筆錢,不料,卻收到國稅局處分書,
載明未申報遺產稅,須補繳稅款及罰款。
根據內政部資料指出,
台灣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
占總人口比率在 2018 年 3 月底達到 14.05%,
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定義的「高齡社會」。
身處在人口快速老化的社會,
我們除了要關心長者的生活之外,
也要多留意相關的法律問題,
以保障自身的權益,避免受罰。
大家都知道申辦退休後可以請領退休金,
但遇到退休金繼承的問題,
一般人往往不清楚相關規定,
或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而必須補繳稅款,
甚至被處以罰款。
以本案例而言,
朝軍的太太還沒請領退休金就不幸身亡,
這是比較特殊的情況。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吳光禾指出,
民法第 6 條規定: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若留有財產,得由一定身分的繼承人繼承,
因此,朝軍可以申請遺產繼承,並繳交遺產稅。
家屬繼承退休金
3 種狀況處理方式不同
狀況 1
退休者來不及
請領退休金即離世
本案例的關鍵問題在於,
太太的退休金來不及領就突然過世,
等於是請領退休金的債權改由繼承人承受,
朝軍應在申報遺產稅時,
以申報債權的方式提出申請。
其次,在申報所得稅時,
得依照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 項第 17 款
規定免納所得稅,避免被重複課稅。
吳光禾律師認為,
朝軍就是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
沒有將太太的退休金提出申報,
才會收到國稅局處分書,須繳交罰款。
狀況 2
退休者在請領退休金後遭逢不幸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案例中,
朝軍的太太已經請領退休金,
之後才遭逢不幸,又該如何處理?
鄧治萍會計師指出,
這筆退休金不論是哪種資產型態
(現金、房產、存款等),
或被花用與否,
被繼承人的資產早就轉為遺產的一部分,
也就不需要另外在遺產稅中申報該筆退休金債權,
只要按扣繳單位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 71條之 1 規定,
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
狀況 3
未達退休年齡或
未辦理退休即離世
吳光禾進一步提醒,
如果朝軍的太太是在辦理退休前死亡,
她身故前受僱的公司所給付因死亡
而退職的員工退(離)職金、
慰問金、撫卹金等,都不算是遺產,
而是依照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款規定,
屬於繼承人的所得,
因此,不必在遺產稅項目中申報,
雖然如此,
繼承人還是要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一般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
難免會有疏漏或是不熟悉的地方,
因此在請領時間點及申報歸屬問題上,
應審慎判斷,或是請教專家,
以免因疏忽或誤判而發生漏報,
以致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論罰。
如果繼承人故意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
還可能遭到移送法院依刑法處理,不可不慎。
(首圖來源/shutterstock;撰文/余佳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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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 CMoney 編輯 / B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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