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首圖來源 /shutterstock,圖片非本人僅為示意)
近年常有民眾接獲親友介紹,
參與中國當地的投資項目,
或者聽聞有「開戶團」,
參加就可享受旅遊招待,吸引許多人躍躍欲試,
但這其實暗藏了許多法律風險,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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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到中國開戶 但投資沒下文
A小姐往來兩岸工作,2018 年春天透過友人介紹,
得知四川有一項建設投資案,
於是前往中國參加說明會。
A小姐在聽完簡報後,對該項投資頗感興趣,
但友人告知須先在當地銀行開戶取得帳戶,
以利後續成為投資會員群組,收取獲利及獎金,
加上優惠方案有截止期限,積極遊說她提早加入。
A小姐雖有些疑惑,
但仍在 2018年夏天參加一次「開戶團」行程,
把該辦的資料都備齊。
只是回台之後,
A小姐一直沒有收到投資項目的後續進度,
她開始擔心自己的個資安全,
以及到中國開戶是否會有風險。
網路或社群媒體常見
帶民眾前往中國辦理銀行開戶的廣告,
或組團到對岸投資的訊息,
吸引投資客或經商者注意。
台灣民眾雖然可以前往中國當地開設銀行帳戶,
不過這兩年來,
申請方式與規定改變很大,
加上國際間對反洗錢的防制措施逐漸加強,
民眾前往中國銀行開戶,
不僅要注意規定,
還須提防詐騙集團可能設下的陷阱。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指出,
中國法令未禁止台灣人於當地銀行開設帳戶,
早期只須提供台胞證及當地的手機門號即可辦理,
現在隨著中國金融政策收緊、洗錢防制的加強,
台灣民眾於中國銀行開設帳戶的門檻逐漸提高。
相對而言,
大陸地區人民想要來台灣開設銀行帳戶,
就現有我國法令,並無特殊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可以持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證件,
在台灣的銀行開戶,
唯獨帳戶種類須視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所核發的證件而定。
至於本案例中 A 小姐所遇到
友人邀約參加「中國開戶團」,
李育錚特別指出,比較可能遇到的風險是,
如果開戶團代辦業者提出相關信用證明文件,
供台灣民眾於開設帳戶時使用,
可能需要準備在中國的工作證明及居住證等文件。
但並非所有的開戶團團員
都有相關工作證明或居留證,
有不肖業者可能會提供偽造或變造的證明文件,
方便團員申辦。
如果有使用偽造、變造或盜用他人的文件去銀行開戶,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80 條之 1規定,
可處拘役或罰金。
戶頭若淪詐騙集團所用
在兩岸恐皆會被判刑
另一方面,詐騙集團可能假借開戶團名義,
以獎金或抽成酬勞等不同方式,
利誘台灣民眾至中國開設銀行帳戶,
供詐騙集團使用人頭帳戶,
很可能會被視為共犯或幫助犯,不可不慎。
李育錚提醒,
詐騙集團通常會以商業手法加以包裝,
並提供不合常規的對價為誘因,
例如:開戶拿獎金、低廉團費開戶兼旅遊等。
民眾恐因一時不察而繳交銀行存摺、
印章及提款卡給對方,
所開設的帳戶可能成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
再者,如果明知所開設的帳戶是提供他人使用,
仍願甘冒風險,依涉案情節不同,
可能會被視為該詐騙集團的共犯或幫助犯。
須注意,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91條第 1項第 1款,
對於金融詐騙犯罪,
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只要是提供資金帳戶,
亦屬金融詐騙之犯罪,
可能面臨 5 到 10 年的有期徒刑。
A小姐當然有必要擔心在中國銀行開設帳戶的風險,
參加「開戶團」行程的民眾更不能以為,
在中國開戶萬一涉案情節重大,跑回台灣就好,
因為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5條第 11款、第 9條規定,
縱使犯罪地點不在我國境內,
倘若該行為於國外亦屬犯罪行為,於我國亦有處罰必要。
即檢察官認定在國外所為,
涉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時,
仍得依法起訴,法院亦須依法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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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 CMoney 編輯 / B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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