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你還在幫孩子簽名嗎?沒注意 3 法規,小心背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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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16 16:23
  • 更新:2019-09-17 19:24

買保險,你還在幫孩子簽名嗎?沒注意 3 法規,小心背上法律責任..

(圖/shutterstock)

 

很多人在未成年時

就由父母保了好幾張保單

若事後發現保單上沒有自己的簽名

能否主 張契約無效?

答案是不一定

要看簽約當時被保險人的年紀

以及是否知情而定

 

沒親簽保單 卻成被保險人

陳先生向媒體投訴

表示自己的母親從他 15 歲開始

以他為被保險人(母親則是要保人及受益人)

陸續投保 6 張保額從 10 萬至 50 萬元不等

保單價值共 200 多萬元的 6 年期儲蓄險

不過,一直到 2015 年,他到郵局處理帳戶時

對方告知有 1 筆滿期金(受益人是他母親)

才知道自己成了被保險人

他說當時薪資都轉入郵局帳戶中

因此,有 3 個月被扣繳保費

(每月約扣繳6,000多元)

之後覺得不妥就停止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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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沒想到

後來郵局竟然讓母親解約

滿期金及終止金也都已由他母親領走

陳先生之後調出保單資料

發現被保險人非他親自簽名

質疑業務員為 了業績而代簽名

有偽造文書之嫌事實上

這種「非親簽,契約就無效」的錯誤認知

並不只有陳先生如此

甚至許多保戶都認為

只要用「非親簽」這一招

就可以在日後主張契約無效

並且可以全額退還保費

然而,這樣的概念與想法

卻是「大錯特錯」

 

政大風管系教授彭金隆解釋

保險法是以「合意」為原則

也就是說,只要確定當事人

知道契約中的相關事項,且有投保意願

要保人提出要保申請,保險人同意承保

二方意思表示合意,契約就算生效

其中要保人在要保文件簽名

僅是用以確認有投保意願的證明之一

非親簽與契約無效不能畫上等號

所以,「親簽」

並不是最重要的生效要件

最重要的是

「需有相關證明有『訂約』這件事」

 

另外,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

也進一步補充

保險法中未針對「親簽」有所規定

因為契約法無論從實務或法學界的觀點

都認為保險是一「非要式」契約

所以,無論是要保書或保險單等

保戶是否親簽都不是問題

只需要「雙方有訂約的意思表示」即可

至於一般保戶對「親簽規定」的認知

只是主管機關對於保險公司

及業務員的行政法上的要求

一旦沒有確實遵守,保險公司及業務員

也僅有行政法方面的懲處

所以,彭金隆及葉啟洲

都提醒一般民眾不能將「非親簽」

與「契約無效」畫上等號

 

雖然曾經擔任過法官的葉啟洲

看過不少法院判決的案子

多半是保戶投保投資型保單出現虧損

因此就以「非親簽」主張契約無效

並要求保險公司退還所繳保費

且類似案子,保險公司敗訴的還不少

但是,正因為「非親簽」無關契約是否有效

所以,關於『非親簽』是要保人在投保後反悔、

並可以領回已繳保費的『最佳護身符』」的答案

彭金隆與葉啟洲則都異口同聲地表示「No」!

 

 

以未親簽主張契約無效

前提是要保人≠被保險人

就以葉啟洲所看到的各級法院

「未親簽且判決契約無效」的案子來說

大多數都是屬於「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情形

而且,並不是所有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案子

當事人(被保險人)主張「未親簽」

法院都會判定契約「自始無效」

他以新聞中的這個案子為例指出

雖然兒子是以「自己沒有親簽」為由

而主張契約無效。但其實本案

與「親不親簽」沒有任何關係

而是根據 《保險法》

第 105 條第一項的規定: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

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也就是說,如果要以「未親簽」

做為契約無效的主張時

必須是當「要保人≠被保險人」

假設「要保人=被保險人」

就不可能有《保險法》

第 105 條第一項的適用問題

而是回歸到

「要保人是否真有投保的意願」?

彭金隆就強調,不管是家人

或業務員幫忙「代簽」

也不表示契約「一定無效」

 

他表示,法官在進行判決時

都會探求當事人的真意

而探求真意變得困難時

就必須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所以,法院的判決都非『一刀切』的結果

不是所有非親簽的契約

都會被判定為無效」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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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代簽名

葉啟洲也進一步補充

有些案子之所以被判決「契約有效」

都是法院查到其他可以佐證

當事人(被保險人)不但知情

而且並未有「拒絕」的情形

例如被保險人有配合保險公司進行體檢

或是保單曾經做過契約變更

並留下被保險人的簽名等

 

他繼續以這個新聞案例表示

如果當事人真如新聞所說

「被扣了 3 次保費」

代表當事人不但知情

且還繳了 3 期保費

一旦有帳戶代扣保費的事實

且代扣繳的文件上有親自簽名

就算保單上的簽名並不是被保險人本人

卻是屬於「授權代簽」行為

「這個時候,被保險人

就無法主張『契約無效』

當然也就不能主張他人『偽造文書』」

 

 

葉啟洲表示

最後值得保戶注意的是

並不是所有「代簽名」

都是不合法的

因為根據《民法》 第 13 條

「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的區別

壽險業者在核保上的簽名規範也就不同(見下表)

 

除此之外,「代簽名的人」是誰

可能也會產生不一樣的法律責任

簡單來說,當事人針對「代簽者」

不論身分是家人或業務員

都可以提出「偽造文書」的訴訟

然而,假設代簽者是業務員

除了偽造文書之外,還會多一項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而遭到的懲處

 

不想當「被保險人」可以這樣做

葉啟洲表示,如果做為被保險人的當事人

從一開始就不知道自己 當了被保險人

就算之後發現自己成為被保險人

但依《保險法》的規定

這張保單契約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也就是自訂約當時就不生效力

所以,是否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並沒有一定的必要

 

但是,如果一開始

就知道自己身為被保險人

但事後反悔,或是擔心道德風險

不想再當被保險人

他建議還是可以根據《保險法》

第 105 條第 2 項所賦予的權利

以書面(最容易舉證的方式是「寄存證信函」)

通知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才算是完成必須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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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Darren

首圖來源  / shutter 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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